| 装修补偿费须征营业税 |
| 2010-01-26 10:43:12来源:大洋网—信息时报点击268次 |
信息时报讯(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姚健 蓝帅) 陈小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,08年承租了一间商铺经营服装,为了营造好的购物环境,陈小姐花费5万元对该商铺面进行精装修,今年10月该商铺的租赁合同期满,由于生意不好,陈小姐决定不再续约经营。该商铺业主很快找到新的承租人,新的承租人觉得原商铺内原有的装修可以继续使用,并愿意支付给陈小姐一笔装修补偿费。陈小姐收到该笔装修补偿费收入后,不知是否需要缴税,于是向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进行咨询。
咨询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告知陈小姐:根据《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》(穗地税发【2002】82号)的规定:原承租方(简称“甲方”)在使用承租房屋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,后与出租方终止了承租合同,房屋转由新承租方(简称“乙方”)承租使用,甲方向乙方收回补偿费用的,应对该项收入征收营业税。
12366咨询员还进一步解释,如果房屋进行装修不能提供原支付装修费用的合法凭证,视为自行提供了建筑业劳务,对其向新承租方收取的补偿款项,应按“建筑业”税目征收营业税;如能提供支付装修费的合法凭证,按“服务业——代理业”税目征收营业税,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报酬,即补偿费与原装修费的差额。
最后,陈小姐因没保存好当初支付店面装修费用的合法凭证,因此需要将所得的补偿费用按建筑业3%税率缴纳营业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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